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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难事故不断发生的现状一直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焦点,公法学界的诸多学者也在不断地寻找解决善策。笔者选择行政问责制这一独特的行政法概念,剖析行政问责制在煤炭生产领域特殊的涵义和运行机制,审视现行的行政问责规范所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并针对此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以期通过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运行改善煤矿安全政府监管不力的局面,从而达到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几起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分析,引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问题。作为中国基础产业的煤炭工业,每年都在发生事关矿工生命的矿难责任事故,矿难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煤矿生产领域的行政问责制更多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对于并未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够重视,似乎只有矿难才能引发行政问责制,同时,矿难责任事故的处理方式也较为单一,往往以事发地行政首长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被撤职而收场,被撤职官员的复出机制也不够完善,可以说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建设相当薄弱。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大多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行政问责制,对于行政问责制在煤矿生产这一微观领域的运行状况研究极少,相关著作也很有限。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与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分别进行界定,辨析了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特殊性及行政问责制在不同领域运行的差异,明确了构成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要素,包括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的范围、问责程序规范以及问责的结果,介绍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煤矿治理状况较好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实践和先进经验,包括美国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立法,澳大利亚独特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问责模式以及英国完善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通过对几起重大矿难责任事故的分析及对以往相关著作文献的梳理,笔者提出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主要存在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范围狭窄、问责事由局限、问责程序不完善这几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剖析,填补了行政问责制在煤矿安全生产这一专业领域的研究空白。通过对国外先进治理经验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法律规范、完善行政问责主体、明确行政问责客体、扩大行政问责范围以及完善行政问责程序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