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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及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虽然不断被提上议程,立法者们也希望通过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乃至重修刑事诉讼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可是从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上看,成效仍然甚微,上述问题始终不能从根本上得到禁止。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对于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呼声也愈来愈高,进而对落实司法最终裁判的法治原则和控诉与裁判相分离的基本诉讼原则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使得我国现有的侦查模式弊端日益显现,不仅满足不了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些典型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是由哪几大要素共同构成,并进而分析两大法系中代表性国家的侦查模式之利弊,产生该利弊之根源,及所形成侦查模式的意义影响等。同时,对我国现行侦查模式的弊端作出详尽的论述,分析产生这些弊端的缘由,从而对于侦查模式的重构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使得最终那些积弊已久的问题能够在一个正确的方向上逐渐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