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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各国因历史文化传统与法治信仰的差异,就腐败犯罪的立法系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进而形成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贿赂犯罪是美国腐败犯罪立法中的主要类型,其所具有的鲜明美国特色在于,通过立法的发展,在传统的交易性贿赂犯罪之外,又创立出利益冲突型的贿赂犯罪。十九世纪中叶,伴随美国行政权力的扩张,在某些特殊领域中出现对公职权力的内在要求,从而出现了违反公职的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随着其范围的不断扩张,进而于二十世纪中叶形成相对完备的罪名体系,自此美国预防与惩治双层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框架搭建完成。以预防腐败为核心要义的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是全面约束公职行为的类罪名,在罪名设定上以违反公职义务作为类型化根据,在主体适用上以公职人员和原公职人员作为适用对象,在行为规制上以权力的公信力为轴心涵摄离职前后时期,在犯罪理念上以诱因本位代替结果本位直接作用于腐败的内部控制。通过犯罪正当化理论检验合理性,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妥当性,司法实践案例考察实用性,进而对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形成较为全面认识。最后从立法定位、立法模式与体系效能上,对中美两国的贿赂犯罪立法体系进行衡量比较,探析各自的优劣之处,在差异性反思下获得立法启示。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研究的基础部分,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的内容。第一章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历史考察,以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起源作为研究的起点,分别介绍了各项罪名的产生与发展。重点进行了罪名内容变化的比对和利益冲突理念的挖掘。第二章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全面解读,将现行美国法典中的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条文内容、适用主体与行为类型进行罪名解读。第三章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罪质探究,注重探寻犯罪的本质,因而选择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种视角分别对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犯罪本质进行分析与验证,以探知其本质内核。本文第二个部分由第四章组成。第四章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体系地位,选取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作为研究样本,重点研析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集中式、预防式与指引式的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填补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空缺,而且能更好地与狭义贿赂犯罪与行政伦理规范相衔接,从而发挥出“预防-惩治”阶层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优势。最后通过对美国相关案例的适用情况分析,来确证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的预防特性。本文第三个部分由第五章组成。第五章中美两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比较与启示,重点从立法定位、立法模式与体系效能方面展开对中美两国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的纵深比较,着重对各自的优劣之处进行逻辑分析。最终认为,我国现有贿赂犯罪立法体系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其所采用的“违法-犯罪”层级立法模式符合中国国情,将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区分规定的做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我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完善,不必照搬美国的立法体例,但是在体系效能上应当采用积极治理主义,进一步释放预防效果。同时,在理解分歧、确定差异后,以中国相关案例为样本,分别适用两国立法内容,根据不同做法的内涵差异得出具体的立法启示,即贿赂犯罪的法益内涵应吸收部分利益冲突内涵,“违法-犯罪”层级立法模式应细化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的规则,现行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预防功效应进一步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