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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下,网络购物和消费十分普遍且已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市民社会商事交往的重要方式,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伴随着新兴技术与交易方式的发展,网络交易中标价错误等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文章第一部分以案例引出网络标价错误纠纷的争议之点。近年来,因网络标价错误而产生纠纷的情形不仅存在与我国,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时有发生,如我国台湾地区多例戴尔网站标价错误案件,各法院就类似案情之裁判并不完全一致,学术界也有诸多讨论与争议;多起知名电商网站的标价错误事件,也在媒体与公众之中引发许多关注。争议之点为:第一,如何判断网页上之标价信息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第二,认定为后者时,买方发出要约后,卖方的承诺如何认定?合同之成立如何认定?第三,已认定成立的合同,如何以标价错误为由主张救济?文章第二部分分析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即前两个争议之点。网络(电子)合同虽有不同于传统契约的诸多特点,但仍不失其作为契约之本质,因此传统民法上之要约承诺规则仍是分析电子合同成立要件的理论依据;并且,由于现代之网络交易以新技术为载体、运作方式也具有传统理论形成之时尚不存在新的特征,故而本文结合网络媒介的技术特征和网络交易的新特性,分析网页标价信息何种条件下应认定为要约、何种情形下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如何判定承诺是否达成,进而判断网络交易中的合同是否成立。文章第三部分分析已认定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即第三个争议点。标价错误是否能导致合同效力生变?如何依现行法之规定进行救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由来已久,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诸多法典和跨国法律文件所采纳,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未规定该制度,《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均以重大误解制度作为可撤销法律行为之事由,而我国实务中一般援引重大误解制度或显示公平制度解决网络标价错误所生之纠纷。2015年6月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错误制度取代了重大误解制度。本文以比较法之方式,分析在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形下,以错误制度本身为依据,何种错误可受救济、现代交易方式中相互作用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和相对人之过失或可归责性对法律行为效力有何影响。围绕上述争议之点,本文以传统民法中有关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民法典制定之趋势,参考大陆法系之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跨国法律文件欧洲契约法原则(PECL)、基准共同架构草案(DCRF)、国际商事契约原则(PICC)中的相关规定和学说,结合网络媒介和网络交易的新特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为原则,分析现代之要约与承诺规则和错误制度的内涵,进而分析网络标价错误纠纷中之合同成立与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