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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基本理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主张自由贸易,另一类倾向于限制贸易。经济越来越依赖知识和信息,知识是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驱动器。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它用法律手段调节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相应关系,以激励知识的创造、扩散和应用。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法可分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国际上以WIPO成立和TRIPS协定的签订为界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国内层面上以若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典型。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外部性论认为,实施了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后,生产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其边际收益增大,大于消费者减少的利益,社会获利。因此,知识产权法应有效地平衡对知识产品生产者的补偿和消费者的获益。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交易费用论认为,由于现实中的交易费用十分高昂,因此产权界定和安排对资源配置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法的规则可有效地减少主要源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造成的交易费用。本文在此基础上,应用实证分析研究知识产权法与外国直接投资、国际贸易、技术创新和经济福利等方面的关系,其结论更复杂,因为它与一国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结构、知识存量、人才资源状况等都息息相关,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度。本文对我国关于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法工作提出若干建议: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必须适时适度,既要考虑国际交往需要,又要重视本国发展,在此原则指导下,做好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国家作为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机关,应在知识产权战略指引下,注意政策和体制创新,不断提升国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守法者和受益者,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制度和创新机制,合理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