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重罪案件所专属的特殊羁押手段,该制度的施行加大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该制度被付诸实践六年后,一方面,因其法律规定太过宽泛而引发众多适用难题;另一方面,附条件逮捕制度设计中欠缺外部监督机制、责任承担存在漏洞、缺少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本文通过对附条件逮捕相关问题的研究对构建中国特色的附条件逮捕制度提出基本的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概述,是对附条件逮捕概念的解读和价值的探究。首先通过与近似概念的比较,阐明附条件逮捕区别于一般逮捕,其适用对象仅为重罪案件,在证明标准上的要求为“证据有所欠缺已基本构成犯罪”,且对所缺少的证据具有高度预见性和获取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附条件逮捕制度在设立案件分流机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重罪、强化检察监督方面的重要价值。第二部分是对附条件逮捕制度实践运行的微观考察。由于附条件逮捕法律规定不够到位,在具体实施程序的设置上语焉不详,导致实务部门在适用附条件逮捕时失去了方向,在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细节程序操作中“走过场”,或者不严格依照规定行使附条件逮捕决定权,有权力下放的现象存在,显得随意性过大。第三部分是从宏观角度对附条件逮捕制度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证据条件规定不够细致、适用范围缺乏统一标准、具体操作程序的非规范性、捕后跟踪监督不力、补充取证水平不高、外部监督机制缺位、容易引发“以捕代侦”的危险、超期羁押责任无从追究、撤捕率未纳入内部考评机制等。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建议。为促使附条件逮捕制度走向成熟,首先,在法律上将实体上和操作程序上的规定尽量细致化,明确规定附条件逮捕适用对象仅为重大案件,具体应从案情、危害和影响三个方面判断是否为重大案件;附条件逮捕适用的证据条件为距定罪证据条件八九不离十的程度,且所差的10%-20%还是能够影响定罪与否的重要证据;附条件逮捕决定权只能由检察委员会享有,不能随意下放;捕后跟踪监督主体应为批捕承办人,监督方式为不定期监督,次数控制在三到四次;附条件逮捕撤销权仍由检察委员会享有,其他部门不得处分;从细处给实务部门的司法适用提供“蓝本”。其次,应尽量从各方面补足附条件逮捕制度所欠缺的一些内容,如构建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听证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权利救济机制等,以促进附条件逮捕制度日益合理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