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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节的通俗称谓。该条款是美国进口贸易管理体制的一项具体制度,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正当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产业损害或损害的威胁。1994年修订以来、337条款在美国的外贸实践中被多次运用,而且运用的趋势日益频繁,这种现象引发了我国学界的关注。特别对于337条款是否可能发展为新的贸易救济手段成为人们最大的困惑,需要得到合理解答。论文的第一章从337条款的概念切入,解析了337条款的概念生成、分析了条款的基本构成。认为在GATT/WTO的背景下337条款仍然属于贸易措施,不过存在发展为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另外、337条款中部分构成要素的定义模糊,为337条款向国际竞争措施发展留下了空间。337条款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原因是该条款调整的对象广泛,调查、裁定程序特殊、具有及时、迅速解决争端的特点。论文的第二章着重分析337条款的实质要件。这些要件包括,不正当贸易行为、产业的存在、产业损害。在分析这些要素时,坚持尊重成文法的规定并合理运用判例,力图精确的理解337条款的实质构成。337条款的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论文从337条款调查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337条款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和制度内涵。对于产业、损害的分析则坚持337条款适用中判例的考察,试图总结出判断的标准。论文的第三章对337条款的程序要件进行了分析。集中分析了337条款的管辖、调查、裁定、审查、实施等基本程序问题。337条款的补救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排除令包括一般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前者杜绝任何违反不正当贸易行为的产品进入美国,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不正当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禁止令调整进入美国并且违反不正当贸易的产品,禁止这些产品在美国进行交易。论文的第四章对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进行了基本分析。337条款实质、程序要件的规定和补救措施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事务中引发了合法性的争议。加拿大和欧盟分别于1981年1988年向GATT提交申请,审查337条款的合法性。在1988年的争议中,专家组最终裁定337条款违反了GATT第3款国民待遇的规定。美国在1994年通过《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修订了337条款。修订后的337条款是现在生效的条款,对于这些条款的合法性问题GATT/WTO没有做出裁定,因此争议颇多。论文的第五章首先回顾了337条款合法性争议的轨迹,其次着重分析GATT第3条,20条(d)款,以及《TRIPs协议》和337条款的关系。认为337条款构成中的一些要素违背了GATT/WTO的对应条款,同时条款概念的模糊为确定条款的非法性设置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