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障人民的居住权利,是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对住房的需求始终存在巨大压力。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数量不断增长,满足人民居住需求的难度也在持续增加。保障人民适足住房权,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已成为我国建设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缓解人们对住房需求的压力。作为保障性住房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决定了我国住房保障能否取得成效。发展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可以推动住房权入宪进程,从而可以早日实现对人民的适足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可以在制度实施上使我国的住房保障得到持续高效发展,推动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完善。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存在着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公租房制度、限价商品房制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供给模式。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健全,在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缺乏对公民适足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对保障性住房供给对象的判定标准、审查标准和供给模式缺乏法律规制;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职能的方式没有立法限制;对其他配套的制度,如资金支持的制度设计、住房保障用地的供应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房屋质量的标准与审查,以及对内对外的监督制度,都缺乏法律规定的标准。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住房保障公共事业的发展。对此,本文通过对存在问题根源的分析,以及对国外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相关的经验,提出了对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供给法律体系,尽快实现“住房权”入宪,并从保障对象的确立和供给方式的确定两个主要内容入手加速出台《住房保障法》。要完善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中的角色,明确与强化政府职能,设立专门性主管机构来统筹管理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的运行。要健全配套制度建设,完善资金支持,包括完善政府财政支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丰富《土地管理法》对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的相关内容;完善住房规划与住房质量的相关制度。要从内部监督与外部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入手完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