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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政治体制改革(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集权的政治体制,向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宪政理念相适应的民主的政治体制的转变)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分化与整合,各种矛盾日益凸显。政府在此时就要发挥其公共管理的作用,调节各方面的矛盾,维持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些任务的完成情况,是衡量政府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视为政府行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是符合法律和在实际的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切实有效。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活动的管理主体,其行为也将经历一个从传统规范的逐步打破、废止到新规范的逐步塑造、建设和确立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政府行为的偏向,那么究竟该如何来规范政府的行为,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方法,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对政府的行为作出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理论在微观理论基础以及研究对象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反映了现实的需要。随着这种变化,经济学对现实的解释更加合理。现实呼唤了一系列经济学理论的产生,主要有信息理论、合同理论、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其中,委托—代理理论作为现代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发展,它看待问题的独特视角使其具有非凡的理论魅力。近年来不仅在经济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逐渐拓展到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中来。该理论能够解释一些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无力解释的问题,并随之提出解决的办法,更具有现实意义。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讨论有关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拥有所有权的委托人和拥有经营权的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分布的。而委托人往往并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具体经营行动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利益,此时,代理人更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机会主义的行动,从而有损委托人的利益。所以,解决委托一代理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与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从而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 在政治领域也存在委托一代理问题。关于公共权力的起源,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需要理论都肯定了一点公共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的权力的让渡。如今,主权在民的思想己经深入人心。从宪政的层面上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权力的真正来源,但是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以及囚徒困境的存在,使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可能由每个人亲自去做,即使从维持公共秩序的角度来说,这都是不可能的。于是,民众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了国家,国家将民众的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行政机构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部门,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国家的委托,国家将一部分公共权力委托给行政机构,而具体的管理事务又是由行政官员来处理的。随着委托一代理层次的增加,最初的委托人己经无法观测到代理人的具体行动,加之权力的异化倾向,代理人就有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我国进行的四次机构改革都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一一再膨胀的怪圈,还有广泛存在的寻租行为,都是明显的例证。那么,如何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使其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并且提升政府的能力,也即其有效性,使其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主要研究在行政管理领域内,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表现及其消解,以委托一代理理论为依托,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运用该理论来看待和分析我国行政权力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希望对提高我国政府的效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