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干股型受贿的相关问题,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以干股型受贿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能够深化干股型受贿研究,充实受贿罪尤其是新型受贿犯罪理论;在实践上,为股权实际转让、犯罪数额、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提供了较为可行的依据,对有效惩治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干股型受贿问题,最终目的是为防治权力腐败、打击受贿犯罪服务,最大限度的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本文运用跨学科等研究方法,对干股型受贿的司法认定进行全面研究。正文共分六部分,三万字。第一部分干股概述。理解干股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是认定干股型受贿的前提。刑法意义上权力干股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以牺牲公权力为代价,未出资获得的、有相应对价的股份。从概念出发,得出了干股的三大特征:合法出资性、隐蔽性和无偿性。干股的本质是股份,故首先要体现股份的特征,即具有合法出资的背景。第二部分干股型受贿的表现形式。根据现实中的多发案例,总结干股型受贿三大表现形式:完全未出资型干股受贿、低价受让型干股受贿和借条掩护型干股受贿。区分三种类型的关键在于对“未出资”的理解,“未出资”不能理解为完全不出资,出资明显低于股份实际价格的,差价部分也应认定为干股受贿的数额。第三部分股权实际转让的认定及相关证据证明问题。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干股在两种公司类型下的转让问题以及股权转让以“实际转让”为准的法理依据、相关证据证明等问题。刑法与商法的价值不同,这就决定了不应机械地将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唯一生效要件,应以实际转让为准。第四部分干股型受贿的数额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犯罪数额是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部分阐述了干股型受贿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时间、两种公司类型下的计算标准,最后以“对象不能犯”的视角探讨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所分红利的认定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误以为该股份对应实际出资的情况可以用刑法理论“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理论来解释。第五部分“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的认定问题。本部分在实践中较难认定,原因是对“孳息”和“红利”两个概念的理解不同。犯罪孳息属于犯罪所得收益,它不能决定犯罪性质,但能影响量刑情节。片面地将所分红利划入受贿数额或犯罪孳息是不尽合理的,应分情况加以对待。第六部分干股型受贿的其他问题。探讨干股型受贿罪与一般违纪行为的界限,以及干股型受贿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区分干股型受贿和一般违纪的标准主要看是否够受贿罪的数额或是否全额出资。“实际转让说”与“控制说”两种认定模式可以做为干股型受贿的既遂未遂标准。本文从基本概念分类入手,界定干股及干股型受贿的基本问题。然后以法条为主线,深入分析实践中出现的、现有法律难以解决的干股型受贿认定问题。干股的落脚点是股份,就要有“资本依托”为前提;研究干股型受贿问题,就要牢牢把握“权钱交易”这一受贿罪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