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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破产重整制度在破产法律中占据了不容可否的位置,这是一种避免企业直接破产的再建性制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缺少必要的现金流支持,因此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要想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这关系到企业能否完成重整而起死回生。由于我国当前针对重整融资研究还不够系统,法律只是有了一个笼统的规定,所以我国破产重整融资的立法与实践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因此,本文在参考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重整融资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现有立法成果出发,对完善我国破产重整融资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期望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所价值。本文分为序言、正文、结论三个结构,其中正文部分由以下四章构成:第一章是破产重整融资法律制度概述。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对破产重整融资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第一部分主要针对的是破产重融资的概念和特征来进行论述的。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在我国建立破产重整融资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国外破产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价。本章主要是对国外立法较为完善的三个国家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作出比较和评价;第三章是我国破产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有关破产重整融资的立法状况,并在借鉴第二章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发现我国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重整融资方式单一;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第四章是完善我国破产重整融资制度的建议。本章主要是针对第三章中我国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的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补充修缮破产重整融资的方式,明确重整借款、转让资产和营业、发行债券这三种融资方式。其次,加强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保护,通过限制重整人对担保物的处分和适用与赋予担保债权人特殊情况下的担保物权行使权这两种方式来对债权人加强保护。再次,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增加信息披露制度。本文主要是对我国重整融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