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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普遍赋予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遗产的自由。但是,法律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当遗嘱人任性僭越权利所设定的界限,必定会对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此时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使其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特留份制度在古罗马法时期产生,历经上千年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是遗嘱自由限制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特留份制度旨在通过限制一部分遗嘱自由,来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权,从而保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其在维护道德伦理、家庭和睦乃至于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仅规定了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年代久远且有较多的缺陷,不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的社会现状。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对此,必留份制度显得力不从心。为了使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更好的发挥其价值,并与世界民法的发展接轨,作者呼吁在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首先,本文阐释了特留份制度的基本理论,明确了特留份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同时为了更深层的探究特留份制度的内涵,本文对其起源与历史沿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论述在国内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和分析世界上其他国家立法中的特留份制度,为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提供经验和借鉴。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国家众多,本文仅挑选了两大法系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国家进行论述。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由于我国立法更贴近于大陆法系,因此侧重于对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的研究。再次,本文分析了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综合以上论述,从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模式、特留份制度的权利主体、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特留份权利的消灭等方面,详细、具体的提出了设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