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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首先是明晰其概念。只有阐明了驰名商标的概念,才有进一步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理论基础,尤其对象中国这样制定法的国家。“在中国为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巴黎公约》第一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但没有说明什么是驰名商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驰名商标的含义,但是规定了某些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可以说,Trips及《联合建议》开始涉及到了驰名商标的概念。美国对驰名商标也没有明确概念,不管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概念,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主要通过法院具体的判例体现。日本、法国、英国等国家的商标法里也没有驰名商标的概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概念最早见于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即“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后来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没有提到驰名商标概念,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再一次明确驰名商标概念“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尽管绝大多数国际条约及外国法中没有明确驰名商标的概念,但从国外以及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实践中,可以找出普遍被采用的标准,并由此推导出驰名商标的概念,即本文第一段所言。第二章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入手,说明驰名商标从一开始就是为了特别的保护而出现的,保护是目的,认定是手段。之后,进一步从当前国际上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理论入手,分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澄清传统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某一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处于同行业排名前几名,就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澄清此点,从驰名商标保护历史上最初的认定保护说开去,进而说明个别国家及我国认定保护驰名商标的情况。由认定保护历史的演变,进而说明,驰名商标是所有商标均能获得保护的一种手段,只有当需要扩大的保护时,才赋予某一个商标以驰名商标的称号。其次,分别详述几种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理论,并推出笔者的想法,坚持混淆论还是淡化论?或者坚持他们的中间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