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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和精神食粮的日渐丰富,人们的家庭婚姻观念也在慢慢的改变。我国自建国以来,出现了三次离婚高峰,继而再婚家庭的数量也明显增多,相对应地,继父母子女关系大量出现。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却会影响再婚家庭的稳定,并直接关系到继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然而,现行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比较概括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因此,在实务中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讨论,存在很多争议和分歧。本文拟从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类型以及特征出发,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同时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梳理与分析,归纳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建议和具体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类型和特征。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特征以及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出现的情形,即按照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以及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为标准的事实分类。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各国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立法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明确了我国应当选择借鉴的立法模式。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沿革进行了概述,对我国现行立法中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批复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归纳出我国现行立法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缺陷和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是在明确我国现行立法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模式中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提出完善我国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具体建议,即采用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姻亲,且当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即形成了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不是拟制血亲,且不及于双方亲属。并且,笔者建议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以与形成扶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制度配套,供继父母和继子女选择其一使用,在尊重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或病弱老人的利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促进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