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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破产法领域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行的制度之一,于2007年引入我国新破产法,同其他两种制度相比,破产重整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又提出了“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各地法院及政府纷纷探索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破产重整之路,其中浙江一些政府、法院及企业共同努力、创新模式,走出了一条特殊的“府院联动”助力破产重整之路,在处理“僵尸企业”时灵活运用破产重整制度,使企业的优质资产得以保留,职工就业得到充分保障,经济市场重新焕发出生机。此后,各地纷纷效仿浙江经验,掀起企业“破产重整热”。税收作为影响破产程序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它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没有停止过,但是笔者研究后发现,对于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问题,相关的专题研究还非常少,很多都是在研究破产程序时作为一个很小的点一带而过,缺乏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分析。目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列明,然后由税收债权组表决,如果税务机关拒绝通过,企业如果想要继续重整,只能承诺全额清偿欠税,否则重整计划将得不到通过,导致重整无法继续。而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在重整计划中减免债权,所以税务机关即使有心促成企业重整,也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理论的落后也导致在实践中破产重整企业想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时困难重重,打击了企业重整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重整制度价值的发挥。为了让税收因素不再成为企业破产重整之路上的阻碍,笔者分别研究了破产重整制度和我国税收优惠制度,探索二者之间怎样实现价值联结,同时对浙江模式进行研究,以期找到有益经验完善本文。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在当前中央提出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下,为什么笔者要提出对破产重整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呢?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破产重整独特的制度价值决定了我国企业在陷入困境时选择重整路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是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国家让利于民的理念,对陷入困境的企业保留基本的生存资本,让其有“活”下去的希望,实现税收公平。其次,笔者概述了破产重整涉及到的三种模式,不同的模式所采用的重整方式有所区别,因而产生的税收问题也略有差异,结合不同模式的实现方式,笔者从破产重整经历的三个阶段详细分析了当前面临的税收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为下文分析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奠定基础。再次,笔者对当前破产重整企业面临的税收优惠困境进行了深入、综合地分析,只有了解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提高解决问题的成功率。最后,也是本文最关键的一步,在找到问题、分析问题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要实现观念的转变,破产法与税法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二者可以相互融合,共同发挥作用;其次是针对重整的不同阶段提出不同的建议,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完善路径;最后是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和税务机关提出配套保障措施,防止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企业实现新生。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从始至终遵循一个原则,即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牺牲国家的利益去保全企业,而是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实现双方共赢的结果,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