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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从政府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成为市场的独立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劳动关系也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减劳动者;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技能选择职业或工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足见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片面强调政策以及劳动立法的滞后,导致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规范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加强对劳动合同问题的理论探讨,加快《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已成为一个比较紧追的问题。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涉及到合同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以及利益得失等问题,受到当事人和劳动立法、执法机关的高度关切。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采取区别对待原则,赋予劳动者完全自由的单方解除权,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理论意义,但存在授权不平等、监督困难,达不到预期的实施效果。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