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研究

来源 :上海社会科学院 | 被引量 : 20次 | 上传用户:hdy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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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农村土地出现了大范围的撂荒、弃耕现象,农业生产在很多地方成为务工人员的一种兼业形式。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城镇化和工业化高速发展中,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较为滞后,“四化同步”成为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因此,在农地弃耕化、撂荒化及农业兼业化的情况下,如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农业的基础产业地位,是我们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在2013年1号文件中提出,要积极推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通过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来重构农业生产关系,增强农业发展的活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业经济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关系推动下得到了快速发展,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也稳定了国家的粮食生产,可以说是居功至伟。但在国家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不断显现,其均田制的地权配置方式,造成了土地的分割化、碎片化和条块化,导致了农业劳动率及土地产出率的下降,也造成了农业投入及产出的不平衡。为此,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是极为必要的。在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有较为突出的优势,其既可以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又能够促进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是中国农业改革中较为适合国情及农业生产力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组织体,其主要内涵包括:保证了家庭经营的核心地位,推进了土地的适度规模及确立了农业生产的市场化方向。从这个意义上看,家庭农场突破了小农经济的范畴,在不改变家庭农场主和家庭成员劳动、决策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是可以雇佣临时劳动力的,是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的一种制度创新。其产权性质、制度性质、组织性质、劳动性质与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下的小农经济体制是不同,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化经营体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相比也具备不同视角的优势。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农业生产力与农业制度变迁的结果,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的一种回应,体现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及农业制度体系的创新。家庭农场从政策层面上看,是一种新生事物。但研究其发展历史,当前的家庭农场制度框架与历史渊源来自于国营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对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农场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展望家庭农场的未来,在经营管理上会走向企业化,本组织体系上会呈现横向联合化,在组织形式上会走上纵向一体化。家庭农场的发展相较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其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其可以兼顾家庭农场和企业经营之优势,还可以弥补专业大户和农业合作社的不足,更能够推进城镇化及新农村战略的发展。从现实的角度看,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是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及破解当前“三农”困境的需要。家庭农场从国营农场的职工家庭农场发展至今,从基本状况上看,目前经营规模差别较大、经营类型多样化,农场经营效益较好、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整体发展速度较快、区域发展不平衡。从基本类型上看,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经营方式、内容和类型上划分为不同种类。从发展特点看,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拓宽了农业生产融资渠道,提升了农户收入,同时法律地位也较为明确。尽管家庭农场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定位不清、土地流转机制不畅通、融资较为困难、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家庭农场经营者整体素质偏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家庭农场的发展。在全面的文献梳理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研究中国家庭农场的实际运作,本文还以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安徽郎溪、河南民权四地的家庭农场为蓝本,论述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市场引领和政府扶持型、政府支持和农业企业主导型四种典型模式的具体做法、实际成效、运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比较了四种模式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之处。经过研究发现,就上海松江模式而言,是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在土地流转、财政补贴、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均绝对的控制权,特别是村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控制力和对农民的权威,这在全国其他地区农村是不可多见的,是典型的经济发达地区工业反哺农业的范例。由此看,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保证家庭农场发展的规范,能够提升家庭农场的整体收益;但缺点也是明显的,那就是对政府的财力有较高的要求,在其他地方难以复制。就浙江宁波模式而言,是属于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农场的经营模式也向企业化发展,法人化经营占据主导地位,家庭农场的规模也比较大,且雇工经营是其经营主要方式。由此看,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调节能力强,能够通过市场较好地实现资源配置,保证农场经营者利益的最大化;但缺点也是明显的,市场调节有可能失灵的时候,而土地又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一旦出现市场失灵,家庭农场的发展就可能呈现无序状态。就安徽郎溪模式而言,属于市场引领、政府扶持模式。此种模式较好地结合了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优势,能够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发挥到最大,在各类经济水平区域均可以适应,有较强的生命力。但这种模式对政府恰到好处的作用有要求,对市场引领的方向也有要求,即政府不宜干预过多,市场规则能够得到较好的运用。就河南民权模式而言,是一种农业企业扶持模式。这种模式客观看,尽管能够将家庭农场纳入到现代化大生产体系中,但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体现;其优点是家庭农场能够实现纵向上的一体化,但这在目前家庭农场普遍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的。当然,没有哪种模式是万能的,毕竟家庭农场的发展受限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各地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结构、农业自然禀赋、城镇化发展程度、非农就业水平、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家庭农场的发展在中国只能是有一个大致的模式框架,各地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发展具有各地特色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较短,但在国外有较长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基于此,笔者就美国、法国、日本三个发达国家和俄罗斯、巴西、印度三个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家庭农场为样本,分析了其家庭农场发展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特点,总结了这六个国家的家庭农场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在总结国内外典型模式及我国现状、问题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中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对策,需要从土地流转、金融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六个方面阐释其具体的发展对策,也从农户意愿、土地流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家庭农场主利益四个方面阐释了家庭农场发展应该注意的问题。中国家庭农场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创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升级版和综合体,是解决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途径。就中国农村的实际条件下,未来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劳动密集型农场,因此需要推进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合,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帮扶下,提升家庭农场在市场竞争体系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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