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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详细论述了信托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为我国信托公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和做法的介绍,针对我国信托公示的现状和缺陷进行论述,并为解决我国信托公示缺乏实践操作性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程序性制度设计。本文是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所组成。正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介绍了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笔者首先从信托财产的理论基础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是截然不同的,英美法系的学者运用的是双重所有权理论,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恪守的是“一物一权”的法学传统。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在从英美国家引入信托时,为了使信托能符合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于是创造出来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然后,笔者对信托财产公示的制度价值从公平、安全、效率、自由这几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第一部分的最后,笔者分析了信托财产公示的法律意义,认为信托财产公示有利于行政机关对信托进行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信用、维护交易安全、节省交易成本、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避免双重征税。通过以上这三个方面的论述,笔者深入地论证了我们建立和完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在此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信托财产公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的公示方式。信托财产公示的法律效力包括信托财产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关于信托财产公示的对抗力有两种观点,分别是对抗要件主义和生效要件主义。日本、韩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对抗要件主义,而我国和德国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对于采取哪种主义更为合理,笔者从对抗要件主义的优势和生效要件主义的弊端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经过分析,笔者认为采取对抗要件主义更为合理。紧接着介绍了信托财产公示法律效力的另一个效力—信托财产公示的公信力,在论述信托财产公示的公信力时,主要论述了“瑕疵继承”制度。在本部分的最后,介绍了信托财产公示的具体方式,包括登记、背书、标示和告知四种方式。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缺陷,通过对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评析和对实务操作的介绍,笔者总结出了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几点缺陷,具体包括立法的缺失、公示方法单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合理性、没有明确的登记机关、没有完善的信托登记程序这五个方面。第四部分,信托财产公示程序性制度设计。笔者已在本文第三部分析了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现状。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现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实践上缺乏操作性,所以笔者为了提高信托财产公示的实践操作性,在此部分对信托财产公示程序性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设计,主要从信托财产公示的受理机构、申请人、公示内容这三个方面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