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很多进步,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更加注重中小股东的权益,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督,另一方面放宽限制,鼓励公司自治。这既体现了我国公司法与国际接轨的使然要求,同时又表明了处于探索阶段的公司法更加注重我国的特殊情况。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正好是这一原则的鲜明阐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法律手段维护权利,已经成为我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屏障,他驱使决策者制定经营政策时兼顾到股东的利益,同时中小股东也更加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公司的治理。但是代表诉讼制度也有天生的缺陷,这种制度会捆绑公司的意志,同时过度的诉讼也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增加公司的负担。前置程序的设立正好弥补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弊端。前置程序一方面保证公司以自己的意志正常合法经营,另一方面尽力消除诉讼可能会带来的消极后果,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当然不可否认我国的民主机制、法制环境的脆弱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性都不能保障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完全有效的发挥作用。本文重点研究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设立的理论价值,结合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国家美国和日本的规定,反思我国前置程序的立法现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前置程序制度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是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描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及其必要性。分别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特征,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从三个方面概括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同时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构成,包括申请人、申请内容、申请效果。然后用较大篇幅详细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意义,从理论上表明前置程序制度是必然的选择。第三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现状,从五个方面指出了前置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