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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的环境意识也逐渐增强,并且在努力寻求各种途径来解决环境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受到了社会的重视,涉及环境保护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长。环境保护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划分无法适应日益增长的环境保护案件的特殊性要求。这就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法庭以适应环境保护案件的需要,提高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设立环境保护法庭也是强化国家环境保护职能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我国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在贵州、云南、江苏等省份已经开始实践。设立环境保护法庭也是国际化的一种趋势,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南等国家都设立了环境保护法院或环境保护法庭,这些都为我们研究环境保护法庭提供了借鉴。然而,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庭起步比较晚,法律规定不完善,公民环境保护和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等方面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庭目前只在我国少数几个省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并且面临着案源少、管辖设置不科学、审判过程存在障碍、法律责任落实难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从产生的原因出发,结合现有的实践经验,并对国外的做法加以合理借鉴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普及设立层级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庭的基础上。首先,通过扩大环境保护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鼓励原告提起环境诉讼等措施拓宽环境保护法庭的案件来源。其次,通过有条件地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级别、设置以环境要素为基础的集中管辖权使环境保护法庭的管辖更为科学。再次,建立“三合一”审判程序、加强专业审判队伍的建设、建立中立的环境监测机构和鉴定机构以完善环境保护法庭的案件审判功能。最后,建立大调解机制、并在裁判中进行利益衡量来促进法律责任的落实。从而全面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