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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对司法证明思维过程中的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解读,通过理论论证、数据说明、模型演绎等多种方式试图细致勾勒司法证明思维的全景图样,力争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一纸科学化蓝图。全文分为四章,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司法证明思维概论”。本章介绍了与司法证明思维相关的概念及司法证明思维粗线条过程:司法证明思维是指参与到整个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人根据既有的证据信息,遵循一定的人脑活动规律,在法律程序的要求下进行的一系列对证据信息的加工过程,从而最终得出对案件事实的间接的概括反映。首先,司法证明思维是一种“过程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到证明过程中的人会将既有的证据信息及其伴随着这些信息所产生的疑问都纳入大脑的分析范畴,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舍异留同;其次,司法证明思维这一“过程性”的活动的载体是人脑。这种过程性活动是人脑的多个部位进行活动的总和,它是“定位的、整体性的、浑体的”;再者,这种“过程性”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包括:大脑本身机能的限制、证据信息的不完整、证据信息之间的断裂和冲突、思考主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因素、程序法对诉讼时间和取证步骤的要求、法律本身的价值取向,等等;最后,虽然这种“过程性”活动受到了诸多限制,但司法证明思维必然要求在经过了一系列看似神秘化的操作之后输出某种成果,它的最终成果表现为对案件过去事实原貌的一种判断,这一最终成果又由数个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而产生的分成果构成。同时本章亦涵盖司法证明思维的特征——能动性、特定性、抽象性、差异性、层次性和创造性。另外,为铺陈下文,本章详论了司法证明思维的诸多影响因素:个体思维能力、证据信息、社会思维、群体行为、情感因素和法律程序性要求。本章选取司法证明思维的整体和载体作为研究的突破视角,将司法证明思维分为逻辑思维和直觉思维两个维度,并对两个维度的概念、特征、相互关系予以论述。所谓逻辑思维是指事实裁判者从证据中所罗列出的概念出发,由概念得出对待证事实的判断,然后遵循逻辑规则和常识,形成理性裁判的思维方式。它具有概念性、逻辑性、语言符号性的特点;所谓直觉思维是指思维主体凭借直觉能力,在不受逻辑规则约束的情况下,结合自身经验,迅速、直接得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种非逻辑、非理性的思维方式,它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具有省略性、多项度性和猜测性的特点。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既有联系亦有区别。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司法证明思维三大规律:映像同一律、信息量与思维状态定律、剔除冗余信息定律。第二章“司法证明中的直觉思维”。本章从直觉思维的哲学根基——直觉主义、虚构理论、实用主义、怀疑主义——几大流派入手,宏论司法证明思维中直觉思维存在及其合理存在的哲学基础。尔后,文章从实证分析的视角对直觉思维存在的必要性、概念性和实然性进行了论述,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对直觉思维的具体形态——顿悟、情感、锚定作用加以详述,论述了直觉思维这几种具体表现形式的内容、特点和优劣之处。我们发现直觉思维不仅存在,而且发挥着重要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利用直觉思维,把直觉思维更好地规制在理性的范围内。第三章“司法证明中的逻辑思维”。本章以逻辑理论应用于司法证明思维研究的两大部分——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为藩,在形式逻辑部分基本按理论发展的时间顺序展开对三段论和贝叶斯理论的详细述评,在结合具体案例和海内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针对对证据学发展产生跨时代影响的贝叶斯理论予以提炼、归纳、评说与比较。在非形式逻辑部分,结合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错案——萨科(Sacco)一案,引申出对似真推理的探讨,又以似真推理的基本假设为前提延展至图尔敏模型。后本文转入对司法证明思维过程的动态揭示——信念修正理论。第四章“司法证明思维的过程分析”。本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于司法证明思维过程进行细致建构与剖析。就宏观而言,在实际的司法证明思维过程中,所有的部分都是同时进行的,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事实裁判者显然无法像立法者所设想的那样机械、完美地剔除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当忽略的信息;就微观而言,以彭宇案为例,兼顾逻辑思维与直觉思维,对该案的事实认定进行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