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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是贯穿传统中国帝制时代的一个重要元素,其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内容与法制面貌;司法活动则是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最直接的体现,即所谓“活的法律”。唐朝之所以成为中华数千年文明史上的颠峰,其成就与上述二者的相对稳定是不可分的。长期以来,传统研究方法对于唐律及相关典章制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又往往局限于对制度层面的再现,相对忽略了现实运行中的皇权与法的关系。本文通过对传世文献、相关史料及前人研究成果的整理、比较,特别是通过对文字化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中的司法个案的实证分析,试图尽可能客观的再现唐代前期中央司法活动的原貌,并进而论证唐代皇权运作中擅断与循规的两极趋向,以及中央司法活动服务于皇权又制约着皇权的双重特性。全文分引言、正文与结语三部分。引言主要回顾近一个世纪以来国内学术界对皇帝与皇权、皇权与法等重要命题的研究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主题、基本着眼点与研究方法。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主要是探讨“皇权"、“司法”的基本概念与历史沿革,特别是在唐代的具体历史背景下界定本文所研讨的范畴。第二至第四章分别就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及武则天、唐玄宗时期皇权与司法互动的实际情况展开个案分析与比对,呈现以唐律为核心的唐代法律制度在中央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幕后的政治背景与价值权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皇权与司法彼此牵制的演进轨迹,及皇权体制下司法的政策工具性。第五章实际是上述三章内容的简短延续,概要的回顾唐代前期皇权司法关系在中晚唐的影响及变迁。结语部分结合正文的相关论述依次递进导出以下结论:1、文字载体(即制度层面)的法律绝非唐代法制的全部,更不是其正义与公平的终极标准。2、实践中皇权对司法的影响不仅限于干预,也有保障的一面,且其对法律的“变通”并不必然对传统法制所追求的“公正”产生负面影响。3、就司法本身而言,上述以权驭法、曲法申情必然降低法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为独裁擅断大开方便之门。4、在人治社会,个人因素对司法乃至整个法制的影响过于明显,导致社会调节手段的不可预知性。这种看似偶然的因素实则反映了时代追求法治的历史必然。5、“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与人交相作用,只有真正形成整个社会对法的自觉意识与信仰,才能实现良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