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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车辆在停车场地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丢失、毁损,真正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停车人与停车场管理者极易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为解决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准确认定停车场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本文在整合大量司法案例与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展开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三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审理情况进行简述,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在明确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含义之基础上,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梳理并归纳与认定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实务部门的指导意见、行业规范。通过整合大量司法案例,将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以案由为标准分为保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总结出各类纠纷中法官认定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裁判思路、裁判要点与主要争议。第三部分:首先,对车辆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车辆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关于车辆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的争议展开论述。其次,对场地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场地出租人的义务与责任、关于就停车场地能否成立场地租赁合同的争议进行分析。再次,针对消费场所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场地的情形下产生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分析否定了消费场所经营者与停车人之间存在法定保管合同关系,认定经营者基于服务合同对消费者的车辆安全负有一定限度的附随义务。最后,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就车辆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结合论述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的车辆安全负有一定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第四部分:针对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中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争议,即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的界定,提出结合意思表示解释与实际控制标准认定法律关系之性质的建议。在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前提下,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车辆保管有偿与否的争议,分别结合消费场所经营者提供的车辆保管服务与长期性车辆保管服务的具体情形,对车辆保管的有偿与否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