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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网络是通过节点将众多的计算机连接到一起形成的计算机网络集合体,主要指“因特网”。网络犯罪是指网络为工具或者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和刑法规定的传统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范围的跨国性、刑事追诉的困难性等特征。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是指行为人在利用网络或者针对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以及网页上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或者痕迹,具有高科技性、开放性、多重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征。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不是一项独立的新型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类型的电子形式。对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在理论上存在三个误区:“以传统的法律精神来适应‘证据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以公证的方式来保证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以任意收集的原则对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在实践中存在四个方面的难题:犯罪现场的确定有难度、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保全有难度、取证失实和取证不足和唯一性证明在技术上有难度。因此,在收集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时,要遵循如下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合法性和全面性原则、专家取证原则、潜在证人协助原则、利用专门技术取证原则和三结合原则。针对不同的网络犯罪,对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也分为不同的方法和程序。在电子证据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可以采用简单收集程序,使用一般收集方法,主要是:打印、复制、拍照、摄像、制作司法文书和查封、扣押。在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获取,如被加密或者认为被修改的情况下,常采用复杂收集程序,使用复杂的取证方法,如:解密、恢复、测试和实时搜集。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包括计算机以及网络设备等硬件实物。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动态的连续性过程,主要包括现场勘验、搜查扣押和证据提取后的保全三个步骤。在对网络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时候,需要准备相应的工具,采取一定的勘查措施对现场进行处置,对一些可能会影响电子证据收集的问题需要加以注意。我国法律关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的内容规定零散且缺少完整性,无法规范所有部门搜查、扣押电子证据的情况。在搜查、扣押时应遵循关联性规则和搜查、扣押规则,搜查、扣押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实质性联系的已经由搜查证中载明的对象。对于搜查、扣押过程中的准备工作、权利保障问题、协助取证问题都要加以注意。对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保全,我国目前只有传统的保全方式。公证保全的方式只存在于电子商务的领域。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易破坏性的特征,应此对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是必须的。对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收集,除了要得到电子证据专家的协助以外,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另外,我国目前关于公开管理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供了帮助。但存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规定就零星稀少。因此,在对网络犯罪提起诉讼的时候,如何收集其中的电子证据就成了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避免法律过于被动,结合网络犯罪的特征,从电子证据的特点出发,对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收集方法以及收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