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国内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时有发生。正如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起步虽然较晚,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差距,但其发展也是十分迅猛的。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对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计算机安全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目前,人们对该罪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对该罪的研究还比较浅显,理论界对该罪某些方面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同观点。作者试图凭借自己的理论知识,对该罪进行系统的阐述,对存在争议的某些方面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对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完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该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有所帮助。一、因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具有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性,所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即隐秘性强、高智能型、犯罪现场数字化和跨国犯罪多等。正是因为该罪具有这些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所以,一旦行为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一般就很难被人们发现,而且即使行为人的非法侵入行为被发现了,司法机关侦破该犯罪的几率也是相当小的。故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应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给予重视,并且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根据其鲜明的犯罪特点找出预防和打击此种犯罪的最好方法。二、在学术界,学者们关于“侵入”的含义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入”是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密码和获悉国家相关秘密的统一;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入”,是指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合法授权而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取的违法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侵入”是指利用特殊的技术手段对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登陆的行为。而作者认为,行为人实施的非法“侵入”行为指的是用户非法访问、调取信息系统内部数据资源的行为。三、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过失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作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刑法把处罚行为人的过失犯罪作为例外,把处罚行为人的故意犯罪作为原则,而且从我国刑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行为人因过失而犯罪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我国刑法并没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行为人由于过失而侵入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所以作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所持有的态度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实施非法侵入行为的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侵入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在主观上仍然有故意侵入的心理态度。四、作者认为,辨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应从侵入的对象、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侵入的非法性来进行把握。对于如何判断本罪的既遂与未遂,作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侵入了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构成本罪的既遂。五、作者对如何完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本罪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把握。一、构建应对性较强的立法体系;二、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刑罚种类;三、在刑事诉讼法规范设置上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