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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是经营者利益失衡的产物,其含义是: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董事因其单独或共同的不当行为遭受第三人索赔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并承诺对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支出进行赔偿。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其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寻求利益平衡的过程。这种利益平衡功能的发挥,有赖于董事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的合理界定,故本文对之进行集中研究。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发端于英美国家,本文将主要参考英美做法,并结合中国的保险实际进行分析,以探讨适合中国本土环境的保险责任。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四章。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正文的第一章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特点、基本运作过程及意义做了简要描述,并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与其他董事利益保护机制(公司补偿制度、商业判断规则和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的关系,认为它们形成了董事利益保护的不同层次,处于董事利益保护动态过程的不同阶段并依次递进。然后,该章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前提即董事的责任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章从正面探讨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被保险董事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赔付责任,二是对公司补偿部分的赔付责任。在保单提供公司实体保险时,保险责任还包括对公司自身法律责任的赔付责任。为了更直观地了解一般董事责任保单对保险责任的规定,本章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保单条款。接着分别分析了保险责任条款中的重要用语,如被保险人、不当行为、索赔和损失。在该分析过程中,本章将英美一般做法和中国目前的实践作了对比,并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三章从反面探讨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因为除外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在适用上优先于一般的保险责任条款。除外责任可以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两种类型。前者的理论基础在于防范道德风险,法律上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是其具体体现;后者则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和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能力。其中,法定除外责任包括不诚实行为、违反忠实义务、惩罚性赔偿、罚款和罚金、被保险人互诉;约定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保险已经保障的事项、由索赔型责任保险的性质决定的事项、特定索赔事项和监管机构的索赔。第四章在前三章分析的基础之上,论证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并分析了其对公司治理、民事责任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影响,认为董事责任保险会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通过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可实现其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它与诉讼机制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接下来该章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在中国的现状及其成因,认为其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执行机制的不完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讲,董事责任保险在中国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本文认为,未来可行的路径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股东诉讼制度,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地设计其保险责任,以达到投资者利益和董事利益的相对平衡。文章的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