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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我国社会的各方面都取得进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财富快速积累。但是,这些社会财富的积累不单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诱发了很多关于财产的犯罪行为。这深刻地印证了一句亘古不变的定律即哪里有益处哪里就有犯罪。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倘若一种行为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那么这种行为便会引发一系列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而近来,一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便充当了引火线的角色,在学界引发了一股热议即“偷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该用何种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莫衷一是。因此,为了对“偷租”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地研究,本文写作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以杨某盗窃案为切入点,首先,介绍“偷租”行为,即“偷租”是指行为人使用非法手段,未经房屋主人的同意,而进入该房屋。其后,以自己的名义,把房子租赁给其他人,进而收取租用人房租,并把所得房租据为己有的行为。其次,总结归纳对杨某盗窃案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仅仅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其成立盗窃罪。最后,提炼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一,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区别;第二,盗骗交织行为的定性;第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及其认定的方法。第二部分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其背后的法理。该部分分为三小部分。第一小部分分析不当得利行为与财产型犯罪之间存在的关联。通过分析两者的概念和构成,得出它们是一种竞合关系,其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责任能力以及主观心态。在第二小部分,本文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不同,从而得出诈骗罪中的行骗与秘密窃取中的行骗是有所区别的。而诈骗罪与盗窃罪最主要的区别是是否有对财物的处分。二是当行为人的行为涉及三方主体时,三角诈骗和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差别在于被骗人有无处分意识以及有无处分权利。在第三小部分,本文讨论了盗窃罪犯罪行为指向的物可以包括不动产,也分析了应该结合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其他人或者物以及犯罪构成中的其他要素来确定具体犯罪对象。第三部分运用上述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对本案展开分析。本文在这一部分结合第二部分得出来的观点对本案中杨某的“偷租”行为是否构罪得出肯定答案。然后,因其行为在要件构成上与诈骗罪的构成完全不契合从而否定行为人杨某的行为是诈骗罪。而后,本文按照犯罪四要件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在要件构成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且明确指出“偷租”行为的犯罪对象为房屋,同时指出杨某的行为与使用盗窃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研究启示。本文通过对“偷租”行为定性的研讨中,发现了我国现有立法和实践中的一些不足。第一,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区分和对待民事侵权行为和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目前法律规定对侵害不动产的保护少之又少,因此本文建议立法应该增设针对不动产犯罪的独立罪名;第三,将使用盗窃进行单独入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