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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是现阶段学界讨论热烈的一个议题,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知识产权三大热点问题之一。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资源提供者同资源利益者之间,保护的方式手段以及利益的分配制度是其核心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本体、载体及其生境的讨论,在正文第一部分明确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自身特质。在其基础上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体系作出考察。第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是基于该公约15条提出的生物遗传资源取得和获益分享的三原则一一“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是文章的一个关注点;第二,文章对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特别是“农民权”问题从提出到定型的国际法轨迹作出了简要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着重对美国、印度以及哥斯达黎加相对成熟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作出考察。特别的,对于美国的“森林公园”制度、印度的《生物多样性法》以及哥斯达黎加的《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于文章第四部分考察了我国现阶段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基于以上部分的比较法和实证考察,笔者在文章最后两个部分对于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建构提出了具体建议。具体思路是:从生物遗传资源的自身特点及其商业化过程出发,在相关原则框架的指引下,依据中国国情制定有自身特色的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文章在论述过程中大量使用图表这一工具,且除图3.2外均为自身独创。通过每一个独立图表的创作,在进过大量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在文章结论部分最终形成了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的总图。虽然仍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缺陷,但通过该图生物遗传资源的大体法律框架应当可以了然于目。笔者也希冀该图对于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立法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