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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紧随其后国务院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定都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出了建议和要求。伴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各地的开花结果,上海也先后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规定,一时间对上海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多头执法、权职交叉和行政执法机构互相推诿、扯皮以及行政执法机构的快速膨胀等问题都起到了很好的解决作用。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更多其他原因导致的问题的出现,行政执法制度无法完成初衷的情况屡有体现,长久以来的矛盾和冲突只有升级而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始终无法得到考虑和关注。因此,对如何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是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行政执法制度能够施行的有理、有利、有限。本文试图以现有的行政法学角度对此现象进行切入,结合行政法学关于行政执法制度的研究,综合采用法理分析、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建立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执法制度进行了充分的研究。本文从上海无照摊贩的执法欠缺作为切入点,以现阶段法律法规的法理结构并结合某位无照摊贩的访谈及部分数据作为材料进行分析,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执法制度的概念及其必要性,并初步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执法制度的方式。本文除导言外,正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首先明确了全文将要探讨的问题及其概念和原则。第二章,以上海的无照摊贩为实例,引申出现有行政执法制度的立法基础和实践情况,并对建立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执法制度所面临的障碍进行探讨。第三章,最后在结合前文的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顺延“概念——原则——障碍——方式”的思路,对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执法制度的方法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以期相关制度的设计能够为行政执法制度带来新的突破口,从而实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衷,在遵守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的同时亦能顾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实现双赢。如同上海无照摊贩那样的行政相对人,其存在必然有它自身的理由和可悲可怜之处,对此如何进行合法、适当的行政执法,都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长久的研究,从而建立以服务型政府背景为引导的行政执法制度,这对我国的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相对人的本身都将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