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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管是纠纷走向法院的基石,不仅涉及审判权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而且制约着诉权的空间范围。但纵观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存在在理念上以国家本位为立法指导、以法院本位为执法理念;立法技术上,法律规定原则且零乱;司法上立案审查不公开、司法解释与个案批复繁多且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诉权,更有利于促进实体法的发展。所以,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文章采用社会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选取四个生活中典型的、分数宪法性权利和新型权利的案件,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存在的不足和弊病。通过研读相关专家学者的文献,全面、正确的掌握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相关的问题。文中笔者通过对个案的分析以及分别对比分析两个宪法性权利案件和两个新型权利案件,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存在公民的某些宪法性权利和新型权利得不到保护;我国法院掌握的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以此为切入点,笔者进一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在立法技术、司法解释、个案批复以及立案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病。而立法上的国家本位、司法上的法院本位和法院独立程度不够,无疑是铸成此不足和弊病最显著的三个原因。此外,界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所应遵循的原则、所应衡量的标准和所应考虑的因素,亦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应详尽分析的内容。鉴于此,笔者充分结合法学理念和司法实践,详尽阐述此三方面的内容。而所有的分析莫不是为提出可行性的构想服务。基于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在理念层面和司法层面等的深度分析,笔者分别从这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的构想。树立正确的立法、司法理念必将是从理念层面构建更加完善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所应迈出的第一步。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保护,宪法司法化应是最佳的有效选择。而对于新类型权利的保护,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以此来弥补实体法没有相关规定的不足。此外,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在立法技术和立案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立法上的科学界定和建立立案审查的听证制度,无疑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