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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14年11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落实税收优惠基本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和管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规范性指引。我国现有立法中,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的法律依据,我国税收立法亟待确立税收优惠法定原则。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税收优惠政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引导功能,但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多处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状态,以致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作为区域政策,存在内容过滥、形式过多、种类过杂、政出多门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为实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进行有效调控的目的,适应国家引进外资和鼓励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对税收立法进行了多次的梳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也相继进行了调整,但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问题较为明显,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税收政策清理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政策公正原则、遵守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具体实践路径上,应当建立以国务院为主要清理主体的基本思路,保证主体法定。采用以国务院主导,各部门分工合作为方针,对不同政策区分处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限以及日落条款等清理方法,确保清理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清理过程中明确清理的对象、程序、标准和基本方法,做好分工协调工作,作出评估,最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清理,实现税收政策清理的程序法治化。除了清理程序本身需要进行相应法律规制外,清理工作的后续法律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厘清,如通过合法的方式制定和拓展后续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立税收优惠退出和评估制度、税收优惠主体监督考评制度、税收优惠公示和举报制度等税收优惠程序立法模式中的特殊制度;通过落实税收优惠基本原则、平衡税收优惠各方利益等方式加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