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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引言部分论述了抵押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传统的抵押权制度立足于抵押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从属性视为抵押权的根本特征,否认抵押权独立性的存在,阻碍了抵押权投资流通功能的发挥。立法不应局限于传统理论,而应适应社会现实需要作出创新,指出我国抵押权制度应该在坚持抵押权从属性原则的同时,规定抵押权的独立化,采用抵押权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结合的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发挥抵押权的保全功能,还可以实现其流通融资及投资功能,从而更好的发挥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正文分五个部分,首先是对抵押权独立化基本概念、本质及价值属性的介绍,为后文抵押权独立化制度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就对国外关于抵押权独立化制度的立法态度予以介绍。在本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几个比较典型的国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做了说明;第三部分是从抵押权独立化理论的角度来介绍对该制度的一些态度和争议,主要是以日本的“现代抵押权论”为代表。并针对这一理论发表了一点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在介绍国外关于抵押权独立化制度在立法上和理论上的态度之后,本文自己对抵押权独立化制度的一点评价及相关制度设计,是对前两个部分的概括与升华。第五部分是回归我国的抵押权立法,根据我国抵押权制度的立法现状,特别是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抵押权独立化的态度,提出本文自己的观点,即认为我国在抵押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上,立足本国国情的同时,要具有前瞻性,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固步自封。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应在继续坚持抵押权从属性原则的同时,引进抵押权的独立化制度,实现抵押权独立化与从属性相结合的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发挥抵押权的保全功能,还可以充分发挥抵押权的融资、投资功能,可以更大限度的满足商品经济发展对巨大融资的需求。最后一部分是结论,通过对前面整个本文内容的归纳和总结。进一步点明抵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流动性,我国在完善抵押权制度的时候,虽然不能对外国的东西采用拿来主义,但是也应该充分认识到现代经济发展对抵押融资、投资的需要,在继续完善保全抵押的同时,要规定抵押权的独立化,实行抵押权从属性与独立化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回应本文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