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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界秉承着“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的格言,当然是对传统中国唯实体真实论的反思,体现着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是,随着对程序的尊重到了极端程度,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司法成本的急剧增加,使程序走向了僵化。从刑事诉讼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就是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之间的关系如处理的问题,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哲学永恒的话题,但是这一问题的解决单纯局限于刑事诉讼法学本身似乎不能找到让我们彻底信服的答案;如果从法理学的角度去分析,实际上就是僵化了的法治会对社会造成我们难以想象的灾难,因为这是法的量大价值——秩序和效率之间的博弈。虽然我们认识到了两者不能偏废,但是两者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任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面问题是因为我们以前提出的解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关系的解决方案都是形而上学的,而没有站在一个更高的、更为科学的立场上去分析问题,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不可能提出让人满意的两者关系理论。本文就是改变了传统的研究该问题的方法,从“人”的视角出发,把人看做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所必须的立场。因为在我国的法哲学领域出现了些许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人本法律观、人为主义法学等)本文就是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运用其一些基本原理和派生原则提出自己认为相对更合理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