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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证明力是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立案到法院审判的全过程中,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确认或者否认,以帮助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时,起到作用的有无和程度的大小。从广义上来说,刑事证据证明力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它不仅仅是审判庭上展现在所有人员面前的能够表明和揭示案件一连串待证事实的材料和信息载体,也包含着公安、司法人员和辩护人从立案到审判过程中对它的发现、挖掘、剖析和揭示等一系列认识活动。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破案的基础之基础,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立足点,又是其顺利提起公诉的“助推器”,是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庭对案件事实审理所围绕的核心,是使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给予的应有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制裁的强有力的依据。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来自各方面、各阶段的主观、客观、宏观、微观的要素影响了证据证明力的挖掘和揭示,进而使案件的裁判出现有悖公正的结局。影响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客观要素主要有:刑事证据自身的时空性、隐蔽性、不稳定性和不可再生性等性质以及取证工具、方法和人类认识水平上的局限性;主观要素主要有: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冲突以及价值取向下的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否,司法工作人员及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以及对证明标准的把握,证据意识,司法审判习惯和公众舆论及臆度等。在此基础上,欲使法律界更加注重到这些影响要素,大家集思广益,是否应能通过一些方法和措施使这些影响中的积极成分保持并得以加强,使其消极成分首先被人们明确认识到并注意在实践中去克服或者减小其影响。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有:刑事诉讼制度下完善的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有机结合;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和能力;增强证据意识;与证据制度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如DNA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保护措施,赋予律师适当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法官、检察官任免制度的完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