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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重要的法定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的关注。而对它的认定问题更是让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倍感头疼:一来是因为它在理论上尚有无数的迷思与困惑,二来是由于实践中对它又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和司法认定上混乱。具体言之,即实体上它尚存目的与行为之间是何关系的问题,而程序上对它的查实和证明又都有着激烈的争论,即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目的论上,都存在着过于粗糙、机械的流弊。本文在严格界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认定”这一词语所包含的两层含义出发,探讨了非法占有目的与本罪五种客观行为模式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属于法律问题的范畴,符合“认定”的第一层含义;然后在程序上探讨了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推论出本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通过探讨,阐释了学界长期以来都不规范地使用的“推定”这一概念,批判了许多实体法学者一贯坚持的通过“推定”就降低了证明标准的观点。这属于事实问题的范畴,符合“认定”一词的第二层含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笔者对我国刑法学上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基本描述,并对“认定”一词的两层含义进行阐述,提出了本文探讨的相关问题。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里,通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界分,阐述清楚本文意义上两条行文的基本主线,分清了事实和法律两个领域探讨相关问题的不同方法论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本罪非法占有目的在实体上的问题,即本文意义上的相关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中则是从程序法的角度,探讨了通过间接证明的事实认定方法怎样实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即从程序上探讨了本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认定问题,属于事实问题解决的范畴。最后一部分,笔者通过总结相关部分的论述,得出本文研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