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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是由于地壳运动造成地球内部强烈破裂,由此产生震波并在一定范围造成地面震动的现象。由于地震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点,而且极易引发较大的自然灾害。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各种预警手段和防灾措施的科学设置仍然不能阻止地震的发生。当前我国地震主要通过灾后救济来弥补地震所带来的损失。当今世界各国在遇到地震后,进行灾后重建过程中所用到的救济资金,其来源一般由国家财政划拨、社会慈善捐赠、国际援助三个方面组成。由于地震可预测性不高,破坏力大,毁坏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很多国家没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地震风险规避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然而,作为地震频发国的日本,在地震风险规避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地震风险,减缓地震冲击,使其能在灾后迅速恢复。可是,同样作为地震频发国的我国在地震风险分摊和风险转移上,完全没能跟上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我国的保险公司认为,地震的破坏性巨大,其风险难以有效分散,因此地震不具备保险学意义上的可保性,大多数商业保险机构考虑到盈利问题都避之不及。但是地震保险有其特有的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很多国家利用各种措施结合政府强制力推行地震保险制度,例如瑞士在2009年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美国加州地震保险也采用政府主导的方式。各国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都有其特色。我国曾在1980年开办过地震保险。但是在推行6年后又废止了,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就根本没能利用保险这一手段,对地震实现有效的风险规避与灾后救济。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打开,受国外各种新思潮、新制度的冲击和影响,近年来在保险领域,努力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我国属于地震频发国,特别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我国保险业界和学术界就开始着手研究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问题。由于我国在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尚属于起步阶段,对地震保险制度的认识度还不是很高,因此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一直未有较大突破。为此,本文试以地震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并参考和借鉴美国、智利、日本等已经建立了成熟、先进的地震保险制度,对地震保险的基本法律关系逐步剖析,在此基础上,探求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为建立起我国科学合理的地震保险制度建言献策。本文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通过对地震风险的界定,得出地震风险的可保性以及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通过论证和分析,导出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充分的分散风险、规避损失的结论。第二部分,借鉴日本、美国等已经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分析我国构建地震保险制度以及地震保险实施的可行性。本部分通过分析、研究,明确指出建立地震保险应当在政府主导下,结合市场规律,以法律制度构建为前提,循序渐进,才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第三部分,用法律的视角,对地震保险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明确法律适用条件,为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奠定法理基础。第四部分,我国地震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是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的前提与保障,因此在研究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地震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再保险制度、地震保险证券化、地震保险救济基金等手段来分散风险。我国构建地震保险制度体系时,必须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出发,并参照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