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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运用分析、归纳、对比等方法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现实考量及完善进行系统整理、全面分析并提出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对策。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内涵。首先,界定了量刑建议权及量刑建议制度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其属于公诉权、是司法请求权、是程序性的权利。最后,从量刑建议权符合诉权理论、控辩式诉讼模式、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分析了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现实考量。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改革经历了从无到有、局部试点、全面调研及广泛试点三个阶段。改革的具体成就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完成了由点到面的转变。其次,地域性规范文件的制定成为指导量刑建议工作的依据。最后,探索阳光司法,彰显程序正义,增强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催生了一种新的辩护形态——量刑辩护。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凸显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统一规范性文件的缺失导致量刑建议活动操作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其次,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不适当。再次,由于缺乏救济路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最后,探讨了量刑建议的权属之争。第三部分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笔者结合理论基础、现实国情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性的建议。第一,暂缓出台统一的量刑建议规范性文件。第二,量刑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更为适合。笔者认为,实现定罪量刑程序相分离,在量刑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更为合理,但是,考虑到我国尚未实现案件分离机制,现阶段定罪量刑程序完全分离不够现实,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较为可行。将案件分为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不认罪两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定罪量刑程序相对分离,量刑建议在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阶段提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实现定罪量刑程序完全分离,在量刑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第三,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辅,不宜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在案件错综复杂、量刑证据不全面和检察机关目前改革经验缺乏的情况下,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更为科学、合理。最后,确定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则上应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