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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反映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在调节、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作,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金融犯罪行为总是与金融市场、金融产业的发展相伴相生。如何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在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同时又能促进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此,探讨如何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立法模式、犯罪体系以及刑罚体系三个方面对金融刑法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探讨了上述三个问题。在第一章“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历史演变过程,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几种金融刑法立法方式进行了利弊分析,并针对现行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之构想。文章指出,赋予金融附属刑法创设性立法权是弥补现行立法模式不足的关键,应允许金融附属刑法创设新罪并规定具体的罪状与明确的法定刑。一方面,对于具有传统性质的金融犯罪由刑法典规制,另一方面,对于较活跃的金融犯罪由金融附属刑法规制,对刑法典中已经存在罪名,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协调。同时逐步取消金融单行刑法这一立法方式,形成刑法典(包括修正案)与金融附属刑法相互补充的“二元化”立法模式。在第二章“金融犯罪体系的完善”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犯罪体系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得出稳步扩大金融犯罪圈是我国金融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结论,同时提出我国金融犯罪设置应当遵循“适度、协调、接轨与超前”四大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犯罪体系提出了“增罪”、“扩罪”、“转罪”、“分罪”的构想。在第三章“金融刑罚体系的完善”部分,文章对现行金融刑罚体系的刑种设置与刑罚幅度状况进行了具体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金融刑法中废除死刑;用实定制罚金制逐步取代倍比制罚金制;明确单位罚金数额;针对自然人金融犯罪,增设“禁止从业”资格刑;针对单位金融犯罪,增设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与强制解散三种资格刑;细化量刑档次并在同一档次内合理配置刑种数量等一系列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