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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格”、“调”论诗,早在魏晋南北朝就已经开始,唐代以后“格”“调”概念在诗学批评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格调说”和“格调派”的正式确立是在明代,其代表性的理论家是前后七子和胡应麟等。格调说是近体诗发展成熟之后的产物,也是明代格调派为了应对内容贫乏、肤廓冗长的诗风,力图重新统一诗教和乐教传统的理论主张。“格调”范畴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它体现了一种典范意识,他们把汉魏古诗和初盛唐近体诗作为创作的典范和评价当代创作的价值标准。其次,他们主张由体格声调上升到兴象风神,即从文本形式上升到美学风貌,从作品风格追溯作者神情。他们不仅把这当成诗歌欣赏的途径,还把它看作诗歌创作的路由。 格调派的诗歌理论是围绕着三个基本问题展开的,这三个基本问题分别是:学古对象问题、学古方法问题以及格调与才情的关系问题。前两个问题的展开构成了格调说的风格论和正变论,对格调与才情关系的讨论则构成了格调说的诗法论和性情论。风格论方面,李梦阳等人从雄浑有力的审美理想出发,推崇李白杜甫雄浑阔大的诗风,反对何景明等“清俊响亮”的诗歌境界。何景明等则对这种片面的风格论进行了反拨。正变论是格调派的历史观。在梳理诗歌发展史时,格调派一般都秉持“体以代变,格以代降”的观念,前期格调派认为诗歌的典范出现在汉魏盛唐,否定六朝、中晚唐和宋元的诗作。后期格调派对前期的偏执进行了反思,开始承认变化,认为“变体”亦有可取。但是格调派所讲的“变”是与“正”相对的“变”,而非作为发展手段的“变”,所以他们虽然承认变化,但仍坚持诗歌的发展是今不如古的。诗法理论是格调派的诗学批评的主体。在诗法理论上,格调派也经历了以字追句摹和模拟神情为两端的矛盾运动,最后王世贞引入“意”的范畴,提出“以意为主,以法出之”,才算是中和了“法”与“意”的矛盾。性情论是格调派关于格调与性情关系的探讨,格调派标举“格调”,主张从音声字句入手探求古人的神情风韵,但他们并非不重视作者才情。在诗学批评中,格调派经历了从致力于遣词用句、声调格律、体裁规范等形式方面的研究到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