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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授权下,被确立为试点的地方政府设立的集中审理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负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只有政策上的依据,而没有法律的依据。行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有误造成行政复议机关不中立、复议人员不专业、复议程序不公开。承认行政复议是裁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提高行政复议主体的中立性、专业性,让行政复议申请人充分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应该是行政复议委员试点改革应该实现目标。在委员构成方面,本批政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构成较相近;根据外部委员所占比例,除主任、副主任以外的一般委员的构成形成“无外部委员参与”、“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委员与外部委员共存”2种类型。从整体上而言,外部委员的增加能提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中立性和公信力。在职责范围方面,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审理案件的范围均形成了“相对集中”型和“完全集中”型。“相对集中”型的试点排除了公安、工商、劳保部门的案件的受理、审理。未进行集中调查、审理的案件仍然面临行政复议机关不中立、行政机构不独立的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的中立性、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运行机制方面,多数试点采用了“复议办公室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审理,提出初审报告,处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案范围以外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审案范围内的案件初审报告”的运行机制。案件审理会议的理想运作方式应该是建立回避制度并且要求审案委员中有过半数的“外部委员”。议决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案结果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案结果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参考意见,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无法解决行政复议主体不中立的问题。集中审理后的行政复议案件,部分由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由设立行政复议委员的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非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应该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