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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修订于1989年,它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推动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立法工作以及国家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可否认,这部法律曾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从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国家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已经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境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同时期的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律被修订,同时也制定了多部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与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相适应,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回顾了当代中国环境法的演变与发展,从总体上把握中国环境法的变迁过程,论证了科学发展观指导《环境保护法》完善的可行性,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层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环境权等方面深入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比研究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建议:以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提高立法层次;调整“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为“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调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为“污染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环境责任”原则中应当增加“政府对环境负责”的内容,增加协作原则,使《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并建立清洁生产制度、淘汰制度、增加环保投入制度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制度这些新的制度;确立并完善公民的环境权。本文旨在让我国《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由人大制定的高位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更合理的,环境权更完善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问题的改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