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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达到29420亿元,其中,交通出行领域占据2478亿元,2015年-2018年,网络出行行业对整体业态增长的拉动作用达到每年1.6个百分点,网约车用户在网民中的普及率达到43.2%。透过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在现代化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的推动下,近几年共享经济在交通出行领域快速成长,网约车就是基于大数据信息、GPS等先进技术不断发展催生的产物,在推动服务业结构优化、消费出行方式等的转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网约车作为创新型行业的主要代表,对传统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推动传统行业改革的同时也带了一些竞争问题,除此之外,新兴行业自身发展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因此,为了保持新兴产业的持续性动能、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本文对网约车当前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规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以期网约车克服当前障碍,更好的服务大众。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网约车在丰富人们的出行方式、提高社会闲置资源使用率上作出了贡献,与此同时,市场的竞争乱象、影响恶劣的恶性事件、消费者权利损害后救济受阻等情况频频发生,政府方面在不同阶段采取的规制措施实践效果却不理想,部分甚至延续套用出租汽车的管理模式,难以达到真正有效管理的目的。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一共分为了四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约车经济法规制研究的选题背景以及网约车的一些研究现状,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网约车相关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网约车的涵义、运营模式及特征,本文经过资料的收集整理,将网约车运营模式概括为顺风车模式、快车模式、专车模式和出租车模式,对于网约车主体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主要阐述了劳动关系说、居间关系说、雇佣关系说三种不同学说)也在本节进行了重点阐述;第一部分第二小节则主要说明了基于市场竞争乱象和规范发展主流意识影响下,网约车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发展困境。规制现状方面主要对中央和地方的实施办法进行对比,规制困境主要体现在规制理念及包容审慎适度性存在偏差、网约车交易主体法律责任界定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难保护三个方面。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网约车规制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实际问题、借鉴其他发达经验,提出了推动建立网约车立体化监管模式,形成多元化、体系化的规制机制的建议,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持鼓励创新为主的网约车规制原则,促成“政+企”合作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多个主体的协同作用,共同努力,实现网约车内部和外部的协同监管,最终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多方面的互利共赢。具体而言,我们要严格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发法》,加快明确网约车相关主体的责任,着力强调网约车平台的审查义务,坚决依据公平原则实行按份划分责任;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平台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引入保险畅通救济渠道、促进技术创新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