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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引起学者们的广泛争议,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却是一片空白。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因此不能全部照搬传统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以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研究。从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入手,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章,主要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分类、定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为后文电子证据的收集与电子证据证明规则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中笔者的主要观点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依存于数字运算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电子数据鉴定关键要素的缺失是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的关键因素,现阶段要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很重要,但并不宜将其完全独立为单一的证据种类。第二章,本章节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和保全问题从多角度进行了分析。提出电子证据收集要坚持及时性原则,注重电子证据的实时收集和信息发现。另外,专业的技术手段是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网络公证和第三方电子数据认证与鉴定机构的辅助作用。第三章,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规则和证明力规则完善这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可采性规则方面,笔者的观点是依照我国现有关于电子证据问题的规定,对电子书证类和电子视听资料类证据应当依传统证据法中关于原件问题的规定,以不歧视为原则。对于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电子证据的可采不能一概排除。在证明力规则方面,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较高的证据标准要求使得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也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而可靠性原则与关联性角度是审查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重要依据。在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谈到了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研究的关系。网络的发展日渐具有交互性,因此网络犯罪形态也日益复杂,电子证据理论研究面临的最大挑战皆源于此。对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也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和量刑。面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出现如何来完善电子证据理论研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