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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刑罚由严酷走向缓和,报应思想也正和矫正、治疗思想进行着斗争;与之相应的是诉讼程序也正在受着公平、正义观念的挑战和熏染。然而这一犯罪控制的主要工具——刑事司法体制呈现出不足及缺陷,表现为国家在此官僚体制中投入民众大量资金,但在定罪或抑制犯罪率上呈现出无力;而且监狱也不能真正地改造罪犯,甚至加剧了重复犯罪的发生;况且被害人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常常被忽略甚或遗忘……所以各国都在为改变这些而努力,寻求一种能够既能解约成本又能提升效果的机制,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成为人们聚集目光的焦点。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首先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谈起,叙述了恢复性司法所具有的价值理念,进而对国外的恢复性司法的具体模式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我国建构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由于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早于理论的出现,而且由于各国学者理论基础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概念,但是都具有如下三个特征:首先从一种近距离利益导向来看犯罪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侵犯,并引发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次,鼓励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一起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通过商讨共同决定对犯罪问题的处理;再次,强调对于犯罪所导致的伤害予以恢复,犯罪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失,而社区承担将犯罪人改造、重新整合的责任。 第二部分则是对恢复性司法的功能和价值进行分析。其一讲述现代的刑事诉讼核心理念是以被告人中心论为基础,国家为其设置了多重权利保障机制,然而被害人权利未得到真正的保护,所以恢复性司法从正义平衡理论论证刑事政策应当进行转变;其二正义得以平衡实现的同时,需要在个案、整体的调整之中解决司法资源利用困境的问题;其三从社会控制理论角度阐述恢复性司法对法律功能的强化,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部分则是详细介绍了国外存在的几种主要的恢复性司法程序模式,包括: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程序、家庭会议小组、量刑小组、恢复性警察警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