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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应来源于凭空的构造与设计,而是在于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并逐步推进其实现法律化。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专门立法尚处缺位状态,相关现有法律规定散落在多部环境保护单行法之中,缺乏系统性及制度协调性。但部分试点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创制性地进行了以构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为目标的地方立法;而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试点省市,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也尝试性的颁布了众多以生态补偿为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所浓缩的即是具有区域针对性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同时也是未来生态补偿地方立法文本的雏形。因此,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应被环境法学者所忽视。本文通过对我国自2007年以来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实践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梳理,发现共性问题,提炼优势经验,总结我国生态补偿试点法治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体系提供思路。本文结构如下:先导部分对本论文做出了简单的介绍。正文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宏观数据统计得出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实践正在稳步推进,各地区对于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步增强,专门立法数量稳中有升。但依旧存在着出台主体层级偏低,文本形式不够周严等问题。结合主要类型统计部分,笔者得出水资源类、空气质量类、综合性生态补偿三类应是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研究重点。第二部分,笔者依托于对生态补偿地方立法文本的横向对比,从概念界定、原则甄别、方式选取、标准设置四大方面入手,细致论述了现有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内容问题,具体包括基础概念外延界定不清晰、基本原则与指导原则混淆、补偿方法匮乏、补偿标准设定不科学四项。第三,在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分析部分,笔者以具有代表性与试点成熟性的河南省的地表河流生态补偿、山东省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苏州市的综合性生态补偿实施效果作为调研对象,并以实效性分析的结果进一步反推立法质量问题,找寻制度设计的漏洞以期对未来的地方立法实践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第四部分,笔者论证了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完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既是实现地方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能为提升生态补偿国家立法科学性做出良好铺垫。而依托于学理研究、政策实践、各地方试点经验的积累,生态补偿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的条件也已基本成熟。第五部分是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完善意见部分,笔者总结得出应当在统一各地方生态补偿立法基本概念内涵、指导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设置科学的补偿标准,改善生态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效果并切实保障生态保护行为人的受偿权,并为市场补偿及非资金补偿等创新方式做好制度铺垫。而为达成上述目标,必须规范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程序,发挥好各级人大在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升公众参与质量,推进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建立,保障司法审查等救济功能的正常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