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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中的人身危险性对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学界对人身危险性的基本理论、评估以及具体运用一直争论不断,分歧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实务中的运用。如何能够在不推翻我国现有刑法理论框架的前提下,将人身危险性融入进我国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遂成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人身危险性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人身危险性的刑法运用。本文共约三万字,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身危险性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阐释了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历史。在剖析了存在争议的各个概念之后,文章指出刑法学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不同于犯罪学中的人身危险性,不能将初犯可能性囊括在内,应包括再犯可能性和改造可能性。第二部分人身危险性的刑法地位。这一部分分析了关于人身危险性地位存在的争议,即可否作为定罪的依据、如何影响量刑、行刑阶段的具体评估等,并从人身危险性的理论地位、实践缺失角度分析指出人身危险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是与社会危害性相并列的刑法学范畴,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定罪中会影响到对出入罪的判断,在量刑中会决定对刑罚幅度的选择,行刑阶段人身危险性的变化会关系到减刑、假释的适用。第三部分人身危险性的责任机理。这一部分指出,人身危险性影响刑事责任的具体作用原理和过程,是通过反伦理性评价实现的。人身危险性同刑事责任本质的契合点在于反伦理性,即人身危险性是通过对反伦理性的判断,以是否反伦理、反伦理的程度如何来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的评价。第四部分人身危险性的运用。人身危险性是抽象意义上的刑法学范畴,无法直接地作用于司法实务,也无法直接地被人们所感知。尽管如此,人身危险性属于行为人范畴,行为人犯罪前后的各种情节体现了其主观的反社会倾向和客观的人身危险的统一,广泛存在的情节正是人身危险性的外在表征。文章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各种情节论述情节对人身危险性如何产生影响,并具体分析了不同情节的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同时,结合文章前三部分对人身危险性责任机理及评估的探讨,提出司法工作者应当从思想上重视人身危险性、评估应当注重专业性和精确性、审判阶段对人身危险性须全面考虑以及行刑个别化改革不能脱离人身危险性等建议,希望对司法实务操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