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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酷刑与人权保障密切联系,是世界人权发展的趋势,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1988年11月3日,《禁止酷刑公约》对中国生效,成为中国加入国际反酷刑行列的重要标志。 中国社会在传统认识上,将“酷刑”定义为“残酷的刑罚”,与西方社会着眼于“行为”存在明显差别,随着《禁止酷刑公约》的签署和生效,对“酷刑”已基本达成国际共识: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以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对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加以处罚,或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为目的,或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故意造成或唆使、同意、默许他人造成某人肉体或精神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酷刑罪”为国际法规范规定的国际犯罪,适用“禁止推回”、“或起诉或引渡”、“普遍管辖”等原则,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作为国际社会反酷刑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各缔约国反酷刑行动的协调。 国际社会反酷刑运动,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时期发起的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主调的启蒙思想运动,使人的尊严和价值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注意和重视,对有损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残酷制度的批判和反思,成为现代社会人道主义立法和反酷刑的思想基础。近代社会在具体法律或规定中对酷刑的明令禁止,首先是从禁止在战争时期使用酷刑开始的。其后,随着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文件的签署,特别是《禁止酷刑公约》的签署并生效,反酷刑国际规范渐趋完善,国际反酷刑运动走向深入。 中国社会对“酷刑”的认识已与国际社会同步。中国政府一贯对反酷刑持鲜明态度:严厉禁止酷刑行为,打击酷刑犯罪。随着《禁止酷刑公约》对中国的生效,中国政府在加强国内反酷刑立法和司法的同时,积极履行反酷刑的国际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现阶段中国反酷刑的形势相当严峻,目前中国酷刑现象的基本状况是:酷刑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在一定的空间以相当规模存在,并不断受到司法的处理和惩罚,然而这种非法现象却非常顽固,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中国社会的顽症和痛疾。 中国当前酷刑现象规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价值观念落后、法治意识尚未完全确立的影响,又有法律制度构建缺陷的催生;既有历史的成因,又有现实的生存土壤。本文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对酷刑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中国反酷刑任重而道远,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一、增强法治观念及人权保障意识;二、科学制定刑事政策,摒弃报复观念,消除重刑思想的不良影响;三、循着以权利制衡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结果规范过程的思路,建构遏制酷刑的法律机制:四、加大对酷刑的惩治力度,完善对酷刑受害者的救济;五、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素质;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健全民主机制;七、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关键词:酷刑共识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