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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消费者利益的巨大动力。但是,一旦经营者联合起来,实施协调行为,就意味着在经营者间签订了“停战”协议。这样,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将受到限制,市场调节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消费者福祉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会因此受到损害。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均对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予以高度重视,并对限制竞争协议予以严厉制裁。作为反垄断法实体规定三大支柱之一的限制竞争协议,是一种限制竞争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而在我国,有关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的系统研究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从而成为我国有效抑制固定价格、市场分割、维持转售价格等限制竞争协议的瓶颈。为此,本文对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其目的就在于研究如何有效地界定、发现、证明、制裁限制竞争协议行为。从而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空白,完善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而且对发挥我国市场调节机制作用,构建和谐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论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五章,试图系统、深刻、全面地论证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本文首先从限制竞争协议概念、特点的定性分析入手,指出限制竞争协议相互拘束的本质属性。限制竞争协议是一种复数经营者间或行业协会以协议、决议或调协行为的方式,相互拘束彼此的经营活动,并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行为。论文通过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学理分析,指明限制竞争协议的成因、稳定性与有效性、正当性与违法性,从而为寻求、扩展情况证据(经济证据)及限制竞争效果的经济分析提供识别和判断的基准。通过对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的实况分析,指出我国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公开性、政府干预性、行业特定性、行业协会指引性等特点,并指明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的成因。在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要件的明确化、规范化不但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规制、防止差异化运用,还可以增强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所以,明确限制竞争协议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系统地论证了限制竞争协议的构成要件,即复数经营者或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以协议、决议或协调行为为表现形式的相互拘束对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件,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及违反公共利益的后果要件。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违法判定规则的评析,指出横向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协议及纵向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应适用本身违法的违法判定规则,其他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则以“附随性限制”为基准,通过合理分析进行违法判定。并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指出中国限制竞争协议违法判定规则构建的具体路径。限制竞争协议的证据及证明是规制机关实现合法、有效制裁的基础,也是受损害的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保障。因此,协议的证据及证明在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中,由于法律制裁的严厉性及行为的隐蔽性,规制机关通过合同、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认定限制竞争协议较为困难。从而使得根据信息交换等情况证据进行证明成为限制竞争协议证明的一大特色。本文从对美国、日本等国根据情况证据认定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入手,指明根据情况证据认定协议存在的证明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信息交换的市场结构、种类、表现方式对协议认定的影响及如何通过信息交换对协议进行认定。完善的法律制裁措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排除违法行为,抑制其将来发生,而且还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济。为此,需设置完善的限制竞争协议法律制裁体系。行政机关通过排除措施排除协调行为,通过罚款制度剥夺违法人的非法串通利益并予以制裁;检察机关通过对情节严重的本身违法的限制竞争协议提起刑事公诉,追究串通人的刑事责任;因协调行为而在财产或经营上遭受损害的人则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诉讼弥补所受之损失。这些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制裁并抑制了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发生。另外,为激励协议参加人的检举、揭发,提高限制竞争协议的发现率、认定率,并保证有效制裁的实现,美国、日本等国家还纷纷设置了宽免制度,本文通过对这些国家不同立法规定的分析,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宽免制度的具体构建途径。鉴于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的特殊性及我国正处于《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中,本文在论文的相关部分对我国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限制竞争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以求提出我国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