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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雇佣模式的新型的劳动力配置形式。由于《劳动法》主要针对的是一般劳动关系,所以涉及三角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立法上的盲点,而立法的缺位使得我国的劳务派遣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应。鉴于此,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不但对劳务派遣做了专章的规定,而且相关的规定也比较严格,立法者希望通过严格规制来抑制劳务派遣过快的发展,以此来缓解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是,法律运行的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务派遣业非但没有偃旗息鼓反而交得更加活跃,同时,原先一部分派遣用工又被外包模式所取代。造成这种立法意图与立法效果南辕北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单就劳务派遣而言,一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即对我国劳务派遣的走向选择与现实状况有所脱节,二是制度本身的设计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和修正。
劳务派遣本身的运作就包含利弊两方面,因此不能因为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完全否认它存在的合理性。作为灵活就业方式的一种,劳务派遣适应了经济发展对弹性用工的需求,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和缓解就业方面有着不容否认的积极作用。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中,政府将促进灵活就业与提供大学生见习岗作为缓解就业压力最主要的方式,而劳务派遣与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密切的联系。所以就我国的国情来讲,过分打压劳务派遣,对于就业来讲是雪上加霜,同时,脱离现实需求的制度会滋生其他规避法律的手段,外包用工代替劳务派遣正说明了这一点。然而,正视与合理运用劳务派遣并不意味着放任其发展。虽然,国外很多国家在对待劳务派遣的态度上都趋向放松管制,但这并不适合作为我国当下劳务派遣业发展的走向选择。我国劳务派遣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经历过严格管制甚至禁止的阶段,一开始的放任与疏于管理使得我国目前劳务派遣业发展非常混乱,资质欠缺的派遣机构与以登录型派遣为主的格局使得劳务派遣对提升劳动力素质和稳定劳动关系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相当的损害。所以,就目前而言,对劳务派遣的走向选择在规模上,应当使其逐步缓慢地缩小;在类型上允许登录型派遣与雇佣型同时存在并逐步转向以雇佣型派遣为主的格局;在管制方面进行适当从严的管制,以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
在劳务派遣走向选择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上的相关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特别是在派遣机构的准入、派遣范围、派遣类型、责任承担、劳动合同解除这些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此都做了一一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尽合理或者不甚明确,这可以通过立法进行补充或配合行政部门的相关规章来完善。在制度的构建中可以充分利用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通过比较分析,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进行借鉴。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来活跃劳动力市场,同时,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做有效的防范,逐步地引导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走向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