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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发生的震惊中外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暴露出我国当前在处理跨界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对措施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这一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事实上,跨界环境损害在西欧国家的工业化早期就己存在。因此,在那些国家解决此类问题的国际环境法规也比较健全,同时也被其他国家所广泛借鉴。而我国在跨界环境损害防治问题的研究中,无论在实证还是在理论上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因此,本文总体研究框架是:以国内外环境法学者及有关国际机构关于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运用相关国际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本着国家主权与尊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原则、预防环境污染损害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国际环境法的重要原则,围绕跨界环境损害国际赔偿责任中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例如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何;应当进行赔偿的损害范围如何;起源国和活动的实际控制者对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后果各自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面对跨界环境损害,中国有哪些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等等。
在论述过程中,本文首先是对研究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如明确了“跨界”、“损害”的定义如何,对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加以辨析等。接着概述了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内的有关责任制度,主要是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并对两者在解决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这一新领域中的优势和不足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通过传统国家责任来追究造成跨界环境损害起源国的责任,以达到弥补损失,从而使受害者得到及时、适足赔偿这一目的的难度和因为所在。进而指出,基于这些困难,国际社会开始倾向于寻找新的措施和机制,来解决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领域中的责任问题,从而导致了国家责任的私法化,产生了国际赔偿责任。
基于前一部分的分析,本文进一步将视角聚焦到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上,对该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作为这部分研究基础的是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此问题已取得的最新成果:即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条款草案》和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以及现有国际条约所建立的相关赔偿责任机制。在对它们进行概括的分析之后,总结出国际赔偿责任机制的特点、所遵循的原则、法理基础、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赔偿的范围等。
研究问题是为了应用到现实,解决好实际问题。因此,本文最后一部分将把视角转向中国的跨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前文对国际层面各项机制的研究分析,分析我国现有解决措施的不足,例如,面对突发跨界环境损害事件时,没有及时有效的应急机制;没有保障赔偿责任适足履行的保险制度和补偿基金制度;国际层面的预防和应急机制还有待加强等等。所以,在参考国际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借鉴有关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本文提出,针对当前我国面临的污染事件高发期这一现实国情,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可以从预防环境污染损害原则出发,建立起系统的预防跨界损害应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明确责任主体,遵循污染者负担原则建立起以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确定跨界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区分国家和经营者在跨界损害问题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保证赔偿责任的及时适足履行,还应当建立起强制保险责任制度和补偿基金;最后,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各国的共同努力,因此,我国更应当在双边、多边、区域性乃至全球范围内与各相关国家积极展开国际层面的合作和协调,加强合作预防、在必要时设立国际层面的补偿基金以及制定国际性的应急计划。
最后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目前已经步入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期,随之而来的跨界环境损害及其赔偿责任问题也相应地成为我国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从解决问题的措施来看,建立和完善我国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不失为一种现实有效的方法。总之,通过研究国际层面关于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向,既有助于解决中国国内面临的问题,也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立法和实践,对国际层面的立法施加重要影响。